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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計量法修改兩條款
2013年12月28日起,兩項為配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“計量法”新條款開始實施,這兩條款設計取消下方的計量行政審批項目。
一是取消部門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備案項目,二是將制造、銷售和進口過無言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,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批準項目的審批權,有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下放至省、自治州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。
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有關負責人解釋,部門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作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滯后的補充措施,在實踐中發揮了一定作用。
目前,部門原行業主管部門以轉變為企業或者行業協會,部門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已上升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,備案的部門大幅減少,備案的計量檢定規程總數也在下降。
取消該項目后,質檢總局可以通過成立相應的全國專業計量檢定委員會,審定部門或者地方擬定的計量檢定規程計劃,指導、規范和抽查計量檢定規程制定工作,砍價搶事中事后監管。據此,此次修改刪去該條中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的有關規定。
確定米制為我國基本計量制度以來,推廣米制、改革市制、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不斷推進,取得了突破成果,已基本完成了政府機關公文報表、報刊電視廣播,科研技術資料、儀器儀表改制、市場貿易結算采用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工作。
據此,這次將該條的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,修改為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計量行政部門。這位負責人還表示,本次“計量法”兩項條款的修改主要是為配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進行的。所以更改后的“計量法”出臺還需一段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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